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规范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办学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运行机制,保证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维护和保障学校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Fuzhou Software Technology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校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滨海大道999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组织,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条 发展目标:成为区域最专业和全面以“数字+”为主体的研发、设计、运营人才的教育与培训基地。
第六条 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八条 办学层次: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院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为主要任务。
第九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福州市委教育工委。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十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权:举办者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学校的发展方向、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监督权:举办者有权对学校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正确运作;
(三)知情权:举办者有权获取学校的财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信息,了解学校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情况;
(四)人事推荐权:举办者有推荐理事和监事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3300万元;出资者:由福建天晴在线互动科技有限公司,金额:3300万元。
以上开办资金属于出资者的合法财产并自愿全部捐赠给本校,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该财产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其他权益,出资者对以上捐赠资金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出资者(举办者)不得将开办资金及相关权益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出资者(举办者)进行转让的,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含合同效力)。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省市经济结构调整、人才市场需求的实际需要,充分发挥举办方福建天晴在线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网龙网络公司(以下简称网龙公司)产业、技术和人才优势,调整优化专业结构,优先设置和发展服务数字经济所急需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充分利用条件积极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学校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校业务范围:
(一)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二)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
(三)学历继续教育。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设理事会,学校理事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学校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的教学或管理经验。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理事任期届满时,应召开换届会议进行选举,理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成员按以下规定产生:
(一)理事长依据学校章程的规定产生。
(二)学校的举办者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但其代表原则上不超过组成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三)进入学校理事会的学校教职工代表,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推选确定。
(四)校长经理事会聘任后即为理事会组成人员。
(五)经上级教育工作委员会委任的校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理事长1名。理事会设立秘书1名,秘书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议。
理事长或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并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做出。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至少须经半数以上理事认可方为有效。理事会讨论下列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学校行政负责人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职及财务负责人;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增补、罢免理事;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五)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九)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每人仅限代表1名理事,且监事不得代表),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会议纪要,应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长,由理事会提名,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校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保持一致,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由学校理事会聘任。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及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承担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聘任和解聘副校长;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学校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学校财务。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监事对监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设置、教学教研及科研工作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校务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对学校的教育教学、专业、师资、行政后勤等日常事务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安全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安定稳定工作。落实校园安全稳定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教育实效;排查整改校园及周边各类安全隐患,完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手段,全面提升校园安全防护水平,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依据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人员编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评估与监督。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单位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校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四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收取学费杂费;
(五)捐赠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者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学校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法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平均需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报有关部门并予以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福利、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校所有,全部用于继续办学。
第五章 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四十六条 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以及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三)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五)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副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参与决策和监督。
第五十条 严格落实学校党委领导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其中,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与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五十一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十二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等,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2号令)、《福建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闽工〔2013〕13号)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师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六条 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的师资队伍。根据办学总体规划,制订学校师资配备“三定”方案,合理配置教职员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负责对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教育、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
第五十八条 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并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和晋升制度。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由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办法、奖惩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医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第六十条 教职工在学校工作期间,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招生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发放国家统一制定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学校推荐就业岗位,毕业生依据双向选择原则选择就业岗位。
第七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通过转学、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清偿顺序: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表决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学校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学校未及时清算的,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学校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条 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第七十三条 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订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学校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十四条 修订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校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9日第五届第9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六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