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教育教学运行中的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学校的重要事项。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校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代替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重要改革举措等重要事项;
2.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3.教师引进、培养,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5.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6.开展对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7.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8.学校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对象推荐等重要事项。
9.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校长协商确定。会议议题商定后,议题所涉及的职能部门应按要求提前2天提交议题报告或材料。议题报告内容包括汇报要点、政策依据、需讨论决定的事项、解决问题的若干方案;报告须由议题提交系(部、学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分管领导审签。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学校办公室需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校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的有关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党委书记提出的有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且非急迫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八条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经过学校专业论证或审议。对于事关系(部、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第四章 会议组织原则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不固定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党委工作部部长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校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待遇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牵头,与党委工作部共同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签字确认和签发,并妥善保留和及时存档。
第十三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应及时正确地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议题提出者应向会议就相关事项报告情况和方案,然后展开讨论。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对有较大分歧但必须做出决定的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向学校董事会请示裁决。
第十六条 会议决议或决定应通知未到会的成员,除需要保密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师生员工通报,需学校董事会审批事项应及时向学校董事会请示。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违者追究责任。
第六章 议定事项的执行和督办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学校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落实,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应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在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制度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