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认识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16-11-22 动态浏览次数:3347
福软团委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9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民办院校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分钟前
福州省教育局,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以上是一条朋友圈,以下是正文。




文丨部分内容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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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律师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非法集资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向社会公众大量募集资金的行为。
     民间借贷针对的是特定的人,如亲戚朋友;被借款人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比较清楚,如买车、投资生产等;对借款人的负债情况也大体了解;一般民间借贷会有抵押物作为担保。非法集资却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其中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此外,非法集资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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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集资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同时,鉴于实践中对于非法集资犯罪如何具体适用罪名存在疑问,《解释》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即:“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此外,为方便实践理解,《解释》还对非法集资的具体特征要件予以细化,明确成立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要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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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一、亿霖集团非法经营案

2004年4月,赵鹏运伙同赵代虹等人先后成立了亿霖集团、北京亿霖林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以合作托管造林为名,从事林地传销,向投资者收取了3亿余元的“林地管护费”,而这笔费用却被用于给各级销售人员发放提成和挥霍。据统计,此案中全国受骗群众共有两万余人,涉案金额高达16.8亿元。最终,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赵鹏运等28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6人被判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至20万元不等。

二、吴英非法集资案

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其非法集资的对象除11名直接被害人,还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三、万里大造林案

2002年9月至2007年8月期间,陈相贵、刘艳英等人在内蒙古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组织、建立、发展传销网络和传销团队,通过媒体广告、散发传单、集会宣传等方式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传销方式销售林地43万多亩,涉案金额达12.79亿余元,涉及全国3万余名购林客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主犯陈相贵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主犯刘艳英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亿元;吴国庆、陈达等另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3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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